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86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
114年度交簡字第865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柯任家
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速偵字第37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柯任家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併科
罰金新臺幣貳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一、第6至7行補充為「
因與楊謦嬪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貨車擦撞(
無人受傷)」;證據部分補充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」外,其
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
 ㈠核被告柯任家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
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
 ㈡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現今酒駕肇事對社會交通
用路人之危害甚大,業經媒體大肆播送,且政府宣傳酒後不
得駕車不遺餘力,已為社會大眾所周知,竟仍執意投機,飲
酒後駕駛營業遊覽大客車上路,顯心存僥倖而無視法律之禁
令,並罔顧公眾之交通安全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、身體法益
,且業已肇事發生實害,所為實屬不該;再考量被告犯後坦
承犯行,且被告前無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而違反刑罰之記
錄,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;復暨酌以被告所測得吐氣
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.37毫克;兼衡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
程度、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
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
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書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周子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
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昱良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
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
四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
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百萬元
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百
萬元以下罰金。
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
訴處分確定,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
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
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附件:                
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速偵字第372號
  被   告 柯任家 (年籍詳卷)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柯任家於民國114年4月10日11時30分許,在高雄市楠梓區援
中路路旁飲用保力達1瓶後,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
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者,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竟仍基
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犯意,於同日12時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
000號營業遊覽大客車上路。嗣於同日12時27分許,行經高
雄市楠梓區加昌路與軍校路880巷31弄口,因與楊謦嬪所駕
駛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貨車擦撞,經警到場處理,
並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,於同日13時14分許測得其吐
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37毫克,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前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柯任家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,
核與證人楊謦嬪於警詢之證述相符,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、
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
書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、
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、現場照片
各1份在卷可稽,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堪以認
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
駛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周子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