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114年度交訴字第5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4年度交訴字第51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許顯益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院
偵字第40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許顯益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
罪部分,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許顯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
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部分,經檢察官依
通常程序起訴,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至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
害罪部分,仍依通常程序審理,附此敘明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孫文玲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欣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淨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