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
原 告 代號AV000-A113498號
(真實姓名、住居所均詳卷)
被 告 謝○晨 真實姓名、住居所均詳卷
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侵訴字第2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
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李怡靜
法 官 馮寧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顏崇衛
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
原 告 代號AV000-A113498號
(真實姓名、住居所均詳卷)
被 告 謝○晨 真實姓名、住居所均詳卷
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侵訴字第2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
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李怡靜
法 官 馮寧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