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0號
原 告 林怡萱
被 告 林敬堯


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(114年度原簡字第29號)
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
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將本件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黃逸寧
法 官 陳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陳又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