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4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
原 告 黃梓敬
被 告 陳宣逸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
附帶民事訴訟,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4年度原金易字第1號判決
有罪在案。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
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
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
法 官 呂典樺
法 官 方佳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毓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