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114年度審交訴字第2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審交訴字第24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高明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2215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林高明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林高明於民國113年9月19日18時17分許,
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楠梓區大學七
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與大學二十八街交岔路口,本應
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,應減速慢行,作隨時停車之準備,
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有照明且開啟、柏油路面、乾燥、無缺陷、
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
而貿然前行,適有告訴人曾如芷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
通重型機車,沿大學二十八街由東往西行駛至該處,二車發生
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腦震盪、右側股骨幹閉鎖性移位性骨折
、右腿股骨骨折、四肢多處挫傷擦傷瘀血等傷害(被訴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嫌部分,由本
院另行審結)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
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涉
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罪,其中之過失傷害罪
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。因被告已與告訴人
成立調解,告訴人並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訴狀暨刑事陳述狀
、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,依照前面之說明,爰不經
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許欣如
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陳湘琦
114年度審交訴字第24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高明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2215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林高明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林高明於民國113年9月19日18時17分許,
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楠梓區大學七
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與大學二十八街交岔路口,本應
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,應減速慢行,作隨時停車之準備,
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有照明且開啟、柏油路面、乾燥、無缺陷、
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
而貿然前行,適有告訴人曾如芷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
通重型機車,沿大學二十八街由東往西行駛至該處,二車發生
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腦震盪、右側股骨幹閉鎖性移位性骨折
、右腿股骨骨折、四肢多處挫傷擦傷瘀血等傷害(被訴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嫌部分,由本
院另行審結)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
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涉
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罪,其中之過失傷害罪
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。因被告已與告訴人
成立調解,告訴人並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訴狀暨刑事陳述狀
、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,依照前面之說明,爰不經
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許欣如
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陳湘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