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114年度審交訴字第3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審交訴字第35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邱瀚陞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
第85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邱瀚陞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邱瀚陞(其涉犯肇事逃逸罪嫌部分,目
前由本院審理中)於民國113年9月20日4時8分許,騎乘車牌
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莊芷婷,沿高雄市楠梓區
後昌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經後昌路(近台積電廠區新北
門)時,本應注意在同一車道行駛時,除擬超越前車外,後
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,而依當時天候雨
、有照明且開啟、柏油路面濕潤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有施
工圍籬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
,適告訴人蔡素卿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
後昌路同向行駛在前,二車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右肩挫
擦傷併鎖骨骨折、右肩、雙手背擦傷、右肘及右小腿撕裂傷
縫合後、右肩旋轉袖口韌帶疑似破裂、右肩挫傷併發鎖骨骨
折及棘上肌肌腱部分撕裂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
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
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之
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調解,且經
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,此有高雄市左營區調解委員會調
解書、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就被告此部分
犯行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提起公訴,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黃逸寧
法 官 張瑾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品宗
114年度審交訴字第35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邱瀚陞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
第85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邱瀚陞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邱瀚陞(其涉犯肇事逃逸罪嫌部分,目
前由本院審理中)於民國113年9月20日4時8分許,騎乘車牌
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莊芷婷,沿高雄市楠梓區
後昌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經後昌路(近台積電廠區新北
門)時,本應注意在同一車道行駛時,除擬超越前車外,後
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,而依當時天候雨
、有照明且開啟、柏油路面濕潤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有施
工圍籬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
,適告訴人蔡素卿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
後昌路同向行駛在前,二車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右肩挫
擦傷併鎖骨骨折、右肩、雙手背擦傷、右肘及右小腿撕裂傷
縫合後、右肩旋轉袖口韌帶疑似破裂、右肩挫傷併發鎖骨骨
折及棘上肌肌腱部分撕裂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
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
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之
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調解,且經
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,此有高雄市左營區調解委員會調
解書、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就被告此部分
犯行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提起公訴,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黃逸寧
法 官 張瑾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品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