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4號
原 告 蔡榮忠
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
被 告 郭有斌
振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上一人 之
法定代理人 張進旺
上列被告郭有斌因過失重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
附帶民事訴訟(刑事案件案號: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77號,嗣改
分為114年度交簡字第1459號),其中被告振航交通股份有限公
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,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郭有斌行為時之僱用
人,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,故形式上
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。又
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
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
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李怡靜
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莊琬婷
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4號
原 告 蔡榮忠
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
被 告 郭有斌
振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上一人 之
法定代理人 張進旺
上列被告郭有斌因過失重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
附帶民事訴訟(刑事案件案號: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77號,嗣改
分為114年度交簡字第1459號),其中被告振航交通股份有限公
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,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郭有斌行為時之僱用
人,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,故形式上
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。又
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
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
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李怡靜
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莊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