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0號
原 告 李秀蓉
李林美粉
李秀蘭
李安淋
李漢章
李漢文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
李佳穎律師
呂宜桓律師
被 告 林玉梅
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訴字第48號過失致死案件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查原告李秀蓉、李林美粉、李秀蘭、李安淋、李漢章、李漢
文對本院114年度審交訴字第48號,被告林玉梅過失致死案
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賠償損害事件,因其內容確係
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
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張瑾雯
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潘維欣
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0號
原 告 李秀蓉
李林美粉
李秀蘭
李安淋
李漢章
李漢文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
李佳穎律師
呂宜桓律師
被 告 林玉梅
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訴字第48號過失致死案件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查原告李秀蓉、李林美粉、李秀蘭、李安淋、李漢章、李漢
文對本院114年度審交訴字第48號,被告林玉梅過失致死案
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賠償損害事件,因其內容確係
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
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張瑾雯
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潘維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