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1號
原 告 郭新安
被 告 高進興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4年度交易字第16號),經原告提
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高進興被訴過失傷害一案,經原告郭新安提起刑事
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因刑事部分原告撤回告訴,固
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惟原告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
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
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 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欣如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湘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