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4年度審原交訴字第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審原交訴字第3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文彬


指定辯護人 李吟秋公設辯護人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軍偵字
第25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劉文彬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
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
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、第449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瑾雯
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維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