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8號
原 告 趙軒誼
訴訟代理人 巫姿儀

被 告 郭文和

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金易緝字第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
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查原告趙軒誼對本院114年度審金易緝字第5號,被告郭文和
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賠償損害
事件,因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
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7  日
       刑事第六庭 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俞璇
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維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