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7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73號
原 告 凃鈺心


被 告 黃雅慧
黃子涵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查原告對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247號(原案號:114年度審金
易字第86號)被告黃雅慧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對該案被
告黃雅惠及共同侵權行為人黃子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
賠償損害事件,因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
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3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旻穎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欣如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湘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