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9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99號
原 告 蔡淑慧
被 告 李宜璋
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8號),經原
告於民國114年3月30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然本院前於同年
月21日已將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8號案件關於被告部分依刑事訴
訟法第6條第2項規定裁定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
審金訴字第929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(俊股承辦),依刑事訴訟
法第489條第1項規定,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(本院114年度審附
民字第299號)有同一裁定,亦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113
年度審金訴字第929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(俊股承辦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雅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