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0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09號
原 告 洪麗雀
被 告 季琮弦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55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。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季琮弦因詐欺等案件,前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
訴,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5號案件受理,於民國114
年4月2日辯論終結,並定於同年4月23日宣判,業經本院調
取上開卷宗審閱無誤。而原告洪麗雀於上開刑事案件第一審
言詞辯論終結後、提起上訴前之114年4月7日,始具狀提起
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
日期戳章可證,參考前揭說明,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
於法即有未合,應以判決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暨經駁回,其假
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,應併予以駁回。至原告對被告之損
害賠償請求,仍得逕提起民事訴訟,或於本件刑事判決上訴
第二審後,向第二審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,一併說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,並應
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
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
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湘琦
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09號
原 告 洪麗雀
被 告 季琮弦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55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。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季琮弦因詐欺等案件,前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
訴,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5號案件受理,於民國114
年4月2日辯論終結,並定於同年4月23日宣判,業經本院調
取上開卷宗審閱無誤。而原告洪麗雀於上開刑事案件第一審
言詞辯論終結後、提起上訴前之114年4月7日,始具狀提起
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
日期戳章可證,參考前揭說明,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
於法即有未合,應以判決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暨經駁回,其假
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,應併予以駁回。至原告對被告之損
害賠償請求,仍得逕提起民事訴訟,或於本件刑事判決上訴
第二審後,向第二審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,一併說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,並應
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
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
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湘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