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2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20號
原 告 忕吉小吃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晉頡
被 告 洪宗佑

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(114年度審易字第142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洪宗佑被訴業務侵占案件,經原告忕吉小吃
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
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
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逸寧
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瑾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品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