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5號
原 告 昊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怡潔
訴訟代理人 周筱珮
被 告 林寬富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4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林寬富被訴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昊聚國際股
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
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
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黃逸寧
法 官 張瑾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品宗
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5號
原 告 昊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怡潔
訴訟代理人 周筱珮
被 告 林寬富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4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林寬富被訴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昊聚國際股
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
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
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黃逸寧
法 官 張瑾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品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