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2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24號
原 告 陳凱玲
被 告 郭凱陽
林威廷
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
訴訟(刑事案件案號:114年度審金訴字第524號),因事件繁雜
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
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至原
告對共同被告高維廷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待其刑事案件
審結後,另行處理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莊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