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號
原 告 鍾雅庭
被 告 蔡仁柏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64號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案情繁雜,非經長久之
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
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億芳
法 官 蔡旻穎
法 官 林婉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
附繕本),並敘明抗告之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麗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