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5號
原 告 吳雅婷
被 告 陳信
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(113年度簡上字第205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,應以裁定將該案件
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
文。又被告上訴二審後,被害人於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
,嗣被告撤回刑事上訴,被害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
合法,但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,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,法院
應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
段規定,裁定移送民事庭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
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決議意旨參照)。
二、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,不服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043號第一
審判決而提起上訴,原告則於本院第二審審理期間提起本件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嗣本件刑事訴訟部分經
被告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撤回上訴而確定
在案。茲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既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,附帶
民事訴訟部分即無所附麗,揆諸前揭說明,自應依法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  日
       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姿樺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博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秀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