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

和 解 筆 錄

原 告 蔡秀芸
被 告 韋竤元
上開當事人間114 年簡附民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14 年1 月
7 日上午11時55分,在本院刑事法庭8 和解成立,茲記其大要如
下:出席職員:
審判長法 官:林新益
法 官:張立亭
法 官:陳俞璇
書記官:吳雅琪
通 譯:杜殷宇
到庭和解關係人:
原 告 蔡秀芸
被 告 韋竤元
和解內容如下:
一、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 萬元及當庭道歉,並當場
給付及履行完畢。
原告點收無訛:蔡秀芸
二、兩造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 年度偵字第2556號起
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,所涉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。
三、原告願於收訖上開5 萬元後,即具狀撤回本院112 年度訴字
第442 號刑事案件中有關刑法第315 條之1 妨害秘密案之刑
事告訴;其餘犯行,懇請從輕量刑並惠賜緩刑之判決,予以
被告自新機會。
上開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、朗讀,並無異議簽名於後。
原告:蔡秀芸
被告:韋竤元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
書記官 吳雅琪
審判長法官 林新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吳雅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