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8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85號
原 告 張桂元
被 告 甘柏宣 (年籍不詳)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
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。
二、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故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,倘原告於刑事訴訟
繫屬前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,法院當應判決
駁回之。
四、經查,原告張桂元於民國114年4月9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乙情,有其書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,
而原告所主張之刑事案件雖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
起公訴(案號:113年偵字第14355號、第20261號),然觀
該案之被告為郭俊宏,而非被告甘柏宣,此有上開起訴書附
卷可稽,又查無被告甘柏宣有案件繫屬於本院乙節,有本院
案件繫屬查詢資料在卷為憑,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所提本件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於法不合,自應予以駁回。另本案僅為
程序判決,原告因刑事犯罪所受損害,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
本院後,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或
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,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
受影響,附此敘明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瑾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品宗
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85號
原 告 張桂元
被 告 甘柏宣 (年籍不詳)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
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。
二、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故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,倘原告於刑事訴訟
繫屬前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,法院當應判決
駁回之。
四、經查,原告張桂元於民國114年4月9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乙情,有其書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,
而原告所主張之刑事案件雖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
起公訴(案號:113年偵字第14355號、第20261號),然觀
該案之被告為郭俊宏,而非被告甘柏宣,此有上開起訴書附
卷可稽,又查無被告甘柏宣有案件繫屬於本院乙節,有本院
案件繫屬查詢資料在卷為憑,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所提本件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於法不合,自應予以駁回。另本案僅為
程序判決,原告因刑事犯罪所受損害,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
本院後,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或
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,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
受影響,附此敘明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瑾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品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