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7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
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70號
原 告 黃添發
被 告 胡鐘元
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(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691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
二、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,經本院判決公
訴不受理在案,依上開說明,原告之訴應予駁回,其假執行
聲請失所附麗,一併駁回。   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
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雅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