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9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90號
原 告 方淯霖
被 告 陳立偉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(114年度簡字第2129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
判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

法 官 黃逸寧

法 官 陳箐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陳喜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