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
原   告 鄭惠瑜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1樓
被   告 葉韋志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13樓
         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4年度金簡字第65號),經原
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
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
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黃逸寧
法 官 陳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又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