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2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22號
原 告 NINING MAIDA BT SARIMIN ARBA
訴訟代理人 黃懷萱律師
被 告 AHMAD RIFQI(印尼籍,中文名:阿立夫)
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
(刑事案件案號:114年度審易字第618號,後改分為114年度簡
字第2265號)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
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
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李怡靜
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莊琬婷
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22號
原 告 NINING MAIDA BT SARIMIN ARBA
訴訟代理人 黃懷萱律師
被 告 AHMAD RIFQI(印尼籍,中文名:阿立夫)
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
(刑事案件案號:114年度審易字第618號,後改分為114年度簡
字第2265號)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
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
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李怡靜
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莊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