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聲保字第11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117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黃嘉豪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黃嘉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黃嘉豪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
罪案件,經法院各裁判有期徒刑9月、11月確定,並於民國1
13年3月27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執行拘役45日,茲因
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9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
01653690號核准假釋在案,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63號),爰聲請於
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
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陳湘琦
114年度聲保字第117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黃嘉豪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黃嘉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黃嘉豪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
罪案件,經法院各裁判有期徒刑9月、11月確定,並於民國1
13年3月27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執行拘役45日,茲因
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9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
01653690號核准假釋在案,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63號),爰聲請於
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
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陳湘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