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聲保字第7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73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BUI XUAN HAI(即裴春海、越南籍)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
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BUI XUAN HA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BUI XUAN HAI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,
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,並於民國113年3月
11日入監執行,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5月2
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56250號核准假釋在案,而前揭犯
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112年度交訴字
第24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
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
附繕本),並敘明抗告之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吳宜臻
114年度聲保字第73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BUI XUAN HAI(即裴春海、越南籍)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
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BUI XUAN HA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BUI XUAN HAI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,
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,並於民國113年3月
11日入監執行,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5月2
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56250號核准假釋在案,而前揭犯
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112年度交訴字
第24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
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
附繕本),並敘明抗告之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吳宜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