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1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117號
原 告 VUONG DINH NHAM(中文名:王庭壬,越南籍)
住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義安省葵合縣州里社漏村
UONG THI HONG(中文名:尤氏紅,越南籍)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
被 告 PHAN CONG THANH(中文名:潘功成,越南籍)
PHAN XUAN SANG(中文名:潘春創,越南籍)
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
訟(刑事案件案號: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4號,嗣改分為114年
度重訴字第4號)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
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
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書記官 吳雅琪
114年度附民字第117號
原 告 VUONG DINH NHAM(中文名:王庭壬,越南籍)
住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義安省葵合縣州里社漏村
UONG THI HONG(中文名:尤氏紅,越南籍)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
被 告 PHAN CONG THANH(中文名:潘功成,越南籍)
PHAN XUAN SANG(中文名:潘春創,越南籍)
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
訟(刑事案件案號: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4號,嗣改分為114年
度重訴字第4號)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
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
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書記官 吳雅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