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21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216號
原 告 洪慈翎
被 告 林皓宇

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(114年度易字第100號)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林皓宇被訴妨害名譽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
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
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新益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家菱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喜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