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26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261號
原 告 吳淑華
被 告 郭岷瑾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4年度金訴字第67號)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郭岷瑾被訴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吳淑華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
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
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5  月   2  日
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博鈞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孫文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