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28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286號
原 告 蔣宜芳
被 告 謝佳利
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
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蔣宜芳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
。
二、被告謝佳利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是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程序存在為前提,倘原告於刑事訴
訟繫屬前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,縱嗣後刑事
訴訟業已繫屬於法院,亦無法使該程式欠缺之瑕疵獲得治癒
,法院自應以判決駁回之。
二、經查,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
帶民事訴訟乙情,有其書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,而原告
所主張之刑事案件雖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4
月10日偵查終結起訴,然於114年5月5日始繫屬本院乙節,
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9009、2200
5號、114年度偵字第4838號起訴書、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
告前案紀錄表、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在卷可考,足認原告提
起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,被告並無有關該犯罪事實之刑
事案件繫屬於本院,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,於法不合,自應予以駁回;且其訴既經駁回,則
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之。另本案僅為程序
判決,上開犯罪事實經起訴後現為本院114年審金訴字430號
案件審理中,原告自可於該案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再行提起刑
事附帶民事訴訟,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附此
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冠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吳文彤
114年度附民字第286號
原 告 蔣宜芳
被 告 謝佳利
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
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蔣宜芳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
。
二、被告謝佳利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是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程序存在為前提,倘原告於刑事訴
訟繫屬前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,縱嗣後刑事
訴訟業已繫屬於法院,亦無法使該程式欠缺之瑕疵獲得治癒
,法院自應以判決駁回之。
二、經查,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
帶民事訴訟乙情,有其書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,而原告
所主張之刑事案件雖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4
月10日偵查終結起訴,然於114年5月5日始繫屬本院乙節,
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9009、2200
5號、114年度偵字第4838號起訴書、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
告前案紀錄表、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在卷可考,足認原告提
起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,被告並無有關該犯罪事實之刑
事案件繫屬於本院,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,於法不合,自應予以駁回;且其訴既經駁回,則
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之。另本案僅為程序
判決,上開犯罪事實經起訴後現為本院114年審金訴字430號
案件審理中,原告自可於該案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再行提起刑
事附帶民事訴訟,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附此
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冠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吳文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