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3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附民字第30號
原 告 洪榮達
被 告 陳世晟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易字第2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
法 官 洪柏鑫
法 官 蔡旻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許婉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