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33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335號
原 告 陳美慧
被 告 陳建良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
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
為之;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
之,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,倘原
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,
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。
二、經查,原告於113年5月13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,有起訴狀之收文戳章為憑,而原告所主張之刑事案
件固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(案號:114年度
偵字第1894號),惟於114年5月27日始繫屬本院,此有被告
院內裁判案件簡表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
,足認原告提起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,被告並無有關該
犯罪事實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,其起訴程序顯不合法。又
起訴是否合法,以起訴時為準,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序,不
得補正,即亦不得因嗣後刑事部分已繫屬而補正附帶民事訴
訟合法起訴之欠缺。從而,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程序不合法,應予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
予駁回。
三、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,上開犯罪事實經起訴後現為本院114
年審金訴字566號案件審理中,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
得依法在上開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後,重新再行提起刑事附
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
求賠償,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法 官 李冠儀
法 官 林于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黃甄智
114年度附民字第335號
原 告 陳美慧
被 告 陳建良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
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
為之;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
之,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,倘原
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,
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。
二、經查,原告於113年5月13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,有起訴狀之收文戳章為憑,而原告所主張之刑事案
件固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(案號:114年度
偵字第1894號),惟於114年5月27日始繫屬本院,此有被告
院內裁判案件簡表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
,足認原告提起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,被告並無有關該
犯罪事實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,其起訴程序顯不合法。又
起訴是否合法,以起訴時為準,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序,不
得補正,即亦不得因嗣後刑事部分已繫屬而補正附帶民事訴
訟合法起訴之欠缺。從而,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程序不合法,應予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
予駁回。
三、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,上開犯罪事實經起訴後現為本院114
年審金訴字566號案件審理中,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
得依法在上開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後,重新再行提起刑事附
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
求賠償,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法 官 李冠儀
法 官 林于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黃甄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