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33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336號
原 告 郭茂坤
被 告 王興坤
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
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故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,倘原告於刑事訴訟
繫屬前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,法院當應判決
駁回之。
二、經查,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16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
帶民事訴訟,有其書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,而原告所主
張之刑事案件並未繫屬於本院乙情,有被告法院繫屬案件簡
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於刑事
訴訟繫屬前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原告起訴程序為不合
法。又按起訴是否合法,以起訴時為準,此為法律上必備之
程序,不得補正,即亦不得因嗣後刑事部分已繫屬而補正附
帶民事訴訟合法起訴之欠缺。從而,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之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,原
告因刑事犯罪所受損害,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,依法
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或另循一般民事
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,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,附此
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
法 官 張立亭
法 官 陳俞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宜軒
114年度附民字第336號
原 告 郭茂坤
被 告 王興坤
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
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故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,倘原告於刑事訴訟
繫屬前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,法院當應判決
駁回之。
二、經查,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16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
帶民事訴訟,有其書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,而原告所主
張之刑事案件並未繫屬於本院乙情,有被告法院繫屬案件簡
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於刑事
訴訟繫屬前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原告起訴程序為不合
法。又按起訴是否合法,以起訴時為準,此為法律上必備之
程序,不得補正,即亦不得因嗣後刑事部分已繫屬而補正附
帶民事訴訟合法起訴之欠缺。從而,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之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,原
告因刑事犯罪所受損害,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,依法
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或另循一般民事
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,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,附此
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
法 官 張立亭
法 官 陳俞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宜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