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35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359號
原 告 朱○○ (真實姓名、年籍詳卷)
法定代理人 林○○ (真實姓名、年籍詳卷)
被 告 李明倩
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(113年度易字第255號)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李明倩被訴妨害名譽案件,經原告朱○○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
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
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
法 官 許博鈞
法 官 孫文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麥毅婷
114年度附民字第359號
原 告 朱○○ (真實姓名、年籍詳卷)
法定代理人 林○○ (真實姓名、年籍詳卷)
被 告 李明倩
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(113年度易字第255號)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李明倩被訴妨害名譽案件,經原告朱○○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
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
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
法 官 許博鈞
法 官 孫文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麥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