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39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394號
原 告 葉詒秦
被 告 趙瑞雄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
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
為之;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
之,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,若刑
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,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,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。
二、經查,原告主張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,於民國114年6月5
日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
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憑,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,經臺
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534號偵查後,
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,上開刑事案件並未繫
屬於本院等情,有該不起訴處分書、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
稽,則依前揭說明,其起訴程序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原告
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另本件僅為程序判決,原告所受損害仍得另循一般民事訴訟
途徑起訴請求賠償,不因本件判決結果而受影響,附此敘明
。
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
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毓珊
114年度附民字第394號
原 告 葉詒秦
被 告 趙瑞雄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
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
為之;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
之,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,若刑
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,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,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。
二、經查,原告主張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,於民國114年6月5
日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
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憑,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,經臺
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534號偵查後,
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,上開刑事案件並未繫
屬於本院等情,有該不起訴處分書、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
稽,則依前揭說明,其起訴程序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原告
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另本件僅為程序判決,原告所受損害仍得另循一般民事訴訟
途徑起訴請求賠償,不因本件判決結果而受影響,附此敘明
。
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
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毓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