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44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449號
原 告 黃姿涵
被 告 黃美玲
陳振宏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
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
害;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
,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,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為前
提,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,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
責任之人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刑事法院即應以原告之訴為
不合法,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(最高法院
29年附字第64號、107年度台附字第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,原告黃姿涵對被告黃美玲、陳振宏所涉詐欺等刑事案
件,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惟本院迄今並未因檢察官提起
公訴或當事人自訴而承審被告2人所涉詐欺等刑事案件,而
被告黃美玲所涉詐欺等罪嫌,係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
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2379、12382號提起公訴,現由臺灣高
雄地方法院(下稱高雄地院)審理中;被告陳振宏所涉詐欺
等罪嫌,係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9
028號提起公訴,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下稱桃園地院)
審理中等節,業經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載明,並有上
開2案起訴書、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在卷可憑,足認原
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,被告2人所涉詐欺等刑事案件
均非繫屬於本院,而係分別繫屬於高雄地院、桃園地院,揆
諸上開規定及說明,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,
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均應予判決駁回。惟此程序駁回
並無礙於原告另向高雄地院、桃園地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
害賠償之權利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冠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吳文彤
114年度附民字第449號
原 告 黃姿涵
被 告 黃美玲
陳振宏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
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
害;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
,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,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為前
提,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,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
責任之人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刑事法院即應以原告之訴為
不合法,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(最高法院
29年附字第64號、107年度台附字第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,原告黃姿涵對被告黃美玲、陳振宏所涉詐欺等刑事案
件,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惟本院迄今並未因檢察官提起
公訴或當事人自訴而承審被告2人所涉詐欺等刑事案件,而
被告黃美玲所涉詐欺等罪嫌,係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
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2379、12382號提起公訴,現由臺灣高
雄地方法院(下稱高雄地院)審理中;被告陳振宏所涉詐欺
等罪嫌,係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9
028號提起公訴,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下稱桃園地院)
審理中等節,業經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載明,並有上
開2案起訴書、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在卷可憑,足認原
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,被告2人所涉詐欺等刑事案件
均非繫屬於本院,而係分別繫屬於高雄地院、桃園地院,揆
諸上開規定及說明,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,
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均應予判決駁回。惟此程序駁回
並無礙於原告另向高雄地院、桃園地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
害賠償之權利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冠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吳文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