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4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附民字第45號
原 告 陳育靖
被 告 陳億睿

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4號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被告陳億睿因113年度金訴字第104號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陳
育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因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
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
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