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5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50號
原 告 AV000-A113262

被 告 吳永鐘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(114年度訴字第29號)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吳永鐘被訴偽造文書案件,經原告AV000-A1
1326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
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
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7  月   25  日
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博鈞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孫文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7  月 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麥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