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62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622號
原 告 張議今
被 告 陳偉華
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8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被告陳偉華因114年度訴字第48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
經原告張議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因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
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
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法 官 洪舒芸
法 官 林于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甄智
114年度附民字第622號
原 告 張議今
被 告 陳偉華
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8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被告陳偉華因114年度訴字第48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
經原告張議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因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
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
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法 官 洪舒芸
法 官 林于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甄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