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79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793號
原 告 陳秀香
被 告 林禾原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4年度訴字第492號)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又
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被告林禾原被訴詐欺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92號),
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16時11分言詞辯論終結,然原
告陳秀香遲至同日16時55分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,此有卷附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
上之本院收文戳可稽,則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
件附帶民事訴訟,揆諸前開規定,應認其起訴程序不合法,
自應予以駁回,而假執行之聲請同失依據,應一併駁回。惟
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
訴或於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,再行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,特此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舒芸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麗燕
114年度附民字第793號
原 告 陳秀香
被 告 林禾原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4年度訴字第492號)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又
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被告林禾原被訴詐欺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92號),
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16時11分言詞辯論終結,然原
告陳秀香遲至同日16時55分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,此有卷附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
上之本院收文戳可稽,則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
件附帶民事訴訟,揆諸前開規定,應認其起訴程序不合法,
自應予以駁回,而假執行之聲請同失依據,應一併駁回。惟
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
訴或於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,再行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,特此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舒芸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麗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