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80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附民字第807號
原 告 蘇家和

被 告 談元凱

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(刑事案件案號:114年度易字第379號)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;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
請求損害賠償,本件雖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379號判決無
罪在案,惟原告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0日審判程序陳稱:
若為無罪判決,請依法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
,我願意給付裁判費等語,揆諸前揭說明,為維原告之訴訟
上利益,對本件附帶民事之訴自宜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,爰
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2  日
       刑事第二庭 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典樺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博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秀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