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8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89號
原 告 林素玉



被 告 蔡承志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(刑事案件案號:113 年度金訴字第32號)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至原告主張同案被告郭南暉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,因郭南暉業經本院通緝在案,待郭南暉緝獲後由本院另行審結,併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
法 官 方佳蓮
法 官 蔡宜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秉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