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115年度交訴字第3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5年度交訴字第34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曾渝欽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5年度偵字
第1646號、115年度偵字第402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曾渝欽繳交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後釋放,並限制住居在高雄市○○
區○○路00巷00號,及自民國115年3月5日起限制出境、出海8個月
。
理 由
被告經訊問後,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
,惟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,認被告尚無羈押之必要,爰依刑事訴
訟法第93條之6準用第93條之3第2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(
理由詳如附件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舒芸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處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聲請撤銷或變更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黃麗燕
115年度交訴字第34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曾渝欽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5年度偵字
第1646號、115年度偵字第402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曾渝欽繳交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後釋放,並限制住居在高雄市○○
區○○路00巷00號,及自民國115年3月5日起限制出境、出海8個月
。
理 由
被告經訊問後,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
,惟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,認被告尚無羈押之必要,爰依刑事訴
訟法第93條之6準用第93條之3第2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(
理由詳如附件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舒芸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處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聲請撤銷或變更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黃麗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