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5年度附民字第35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附民字第355號
原 告 郭得莉

被 告 吳佳樺
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(115年度易字第59號),原告提起附帶民
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被訴案件中,與原告有關之部分,業經本院判決諭
知無罪在案。依照首開規定,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,
自應予以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
。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 法 官 蔡旻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婉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