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108年度訴字第53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537號
原 告 哀金龍
洪文魁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
被 告 趙天甲

趙偉成

陳春源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主 文
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6月9日下午5時宣判期日,因案情繁雜,製
作判決曠日廢時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,變更宣判期日
為民國114年6月23日下午5時,特此裁定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9 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