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108年度訴字第53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537號
原 告 哀金龍
洪文魁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
被 告 趙天甲

趙偉成

陳春源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主 文
一、本件因原告捨棄聲請鑑定致修復費用部分之工資及材料費用
金額不明,有另予調查函詢之必要,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
,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7日下午4時0分,在本院第1法庭為
言詞辯論期日。
二、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前,應先行閱覽本院向高雄市建築師公
會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查之相關資料並表示意見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3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