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08年度重訴字第12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重訴字第129號
原 告 李姿憓

闕明和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微雅律師
黃羽駿律師
張名賢律師
被 告 吳全益


訴訟代理人 江采綸律師
被 告 吳建文

湯志傑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
複代理人 林怡廷律師
被 告 李國慶



倚楠有限公司

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莊明照

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
被 告 商碁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周瑞鴻


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
被 告 工喬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傅鵬崴

訴訟代理人 朱世璋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
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前經辯論終
結在案,茲因被告吳建文入監執行而未到庭,而有再開辯論
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4  日
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
          法 官 王碩禧
          法 官 呂明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洪嘉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