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
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
訴訟代理人 顏宗輝
張弘康律師
被 告 銘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士銘

訴訟代理人 郭存仁
楊岡儒律師
複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洪嘉鴻